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号
原告白小金,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4日。
委托代理人党焕智,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27日,特别授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翠平,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日。
被告告段流,女,汉族,生于1932年5月7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占京,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金诉被告张翠平、段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金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小金撤回对被告张翠平、段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小金承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运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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