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四初字第9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长喜,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晚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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