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六初字第50号
原告王红军,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21日。
被告侯作振,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军诉被告侯作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军于2015年3月28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军撤回对被告侯作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军承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运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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