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一初字第168号
原告王玲霞,女,汉族,1965年3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乔冠辉,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红章,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生。
被告张春粉,女,汉族,1974年1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霞诉被告李红章、张春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霞以其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玲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玲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原告王玲霞承担。
审 判 员 杨小红
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
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童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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