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9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09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欢欢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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