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某某诉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9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轩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圈子

审 判 员  王保平

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