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轩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圈子
审 判 员 王保平
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