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留定不服新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2:49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3号

原告:郭留定,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培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肃,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孙伟伟,该局干警。

第三人:张洪祥,男,2000年4月18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张延生,男,1973年1月3日生。系张洪祥之父。

原告郭留定不服新安县公安局新公(城)行罚决字(2014)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留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留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代书 记 员  郭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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