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69号
原告:谢红章,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应子,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万成,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刚峰,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小穗,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红章诉被告赵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红章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红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少收取300元,由原告谢红章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代审 判 员 张振辉
人民陪审员 郭 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