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章诉赵刚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8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69号

原告:谢红章,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应子,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万成,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刚峰,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小穗,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红章诉被告赵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红章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红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少收取300元,由原告谢红章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代审 判 员  张振辉

人民陪审员  郭 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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