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32号
原告:袁世超,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清江,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卫红,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世超诉被告吕清江、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世超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袁世超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世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世超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张欢欢
人民陪审员 郭 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利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