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超诉吕清江、王卫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8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32号

原告:袁世超,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清江,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卫红,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世超诉被告吕清江、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世超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袁世超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世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世超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张欢欢

人民陪审员  郭 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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