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8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3号

原告:郭某某,女,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书 记 员  马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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