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路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玛瑙,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赵海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代书 记 员 高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