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诉被告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8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路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玛瑙,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赵海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代书 记 员  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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