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洛阳旺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广文路百姓嘉园10幢1-102.
法定代表人:黄莉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旺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旺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6元,减半收取7018元,由原告洛阳旺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 判 员 贾飞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程 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