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广华诉孟广社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7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42号

原告:孟广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孟广社,男,汉族,1955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华诉被告孟广社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广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保全费1245元,共计2735元,由原告孟广华负担。

审 判 长  贾飞龙

人民陪审员  王向宇

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代书 记 员  程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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