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42号
原告:孟广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孟广社,男,汉族,1955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华诉被告孟广社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广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保全费1245元,共计2735元,由原告孟广华负担。
审 判 长 贾飞龙
人民陪审员 王向宇
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代书 记 员 程 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