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39号
原告:孙胜利,男,汉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田秀莲,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胜利诉被告田秀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胜利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胜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孙胜利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