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胜利诉田秀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6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39号

原告:孙胜利,男,汉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田秀莲,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胜利诉被告田秀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胜利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胜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孙胜利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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