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李富坤,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仝伟峰,又名仝孬,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坤诉被告仝伟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富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李富坤负担。
审 判 长 吕念如
人民陪审员 宋军国
人民陪审员 裴凤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 记 员 夏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