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孙源,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董辉,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源诉被告董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源负担。
代审 判 员 贾飞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程 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