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6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7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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