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某某诉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6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95号

原告:昝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愿意庭外和解。原告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昝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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