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张保敏,男,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长满,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海洋,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地址: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辛卯,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虎,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景隆,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保敏诉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曾用名洛阳荣华中等专业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讼标的额是4465982.35元,且原告住址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案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依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洪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朱社子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韩青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