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敏诉洛阳科技职业学院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5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张保敏,男,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长满,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海洋,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地址: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辛卯,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虎,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景隆,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保敏诉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曾用名洛阳荣华中等专业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讼标的额是4465982.35元,且原告住址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案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依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洪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朱社子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韩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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