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03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念如
人民陪审员 宋军国
人民陪审员 裴凤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夏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