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诉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5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03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念如

人民陪审员  宋军国

人民陪审员  裴凤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夏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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