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战营诉孙建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45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岳战营,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孙建芳,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战营诉被告孙建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战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岳战营负担。

审 判 长  贾飞龙

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

人民陪审员  郭佳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代书 记 员  程 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