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岳战营,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孙建芳,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战营诉被告孙建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战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岳战营负担。
审 判 长 贾飞龙
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
人民陪审员 郭佳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代书 记 员 程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