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屈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
被告:申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
人民陪审员 张 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