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59号
原告:张铁军,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万基控股集团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跃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跃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万基控股集团公司、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铁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铁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铁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铁军负担。
审 判 员 张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