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院芳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2:4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院芳,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杨国才,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院霞,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系上诉人胞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平坡,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翟国栋,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社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马院芳因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院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才、马院霞,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许平坡、翟国栋,被上诉人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惠萍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院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马院芳撤回上诉;
2、准许马院芳撤回起诉;
3、洛龙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52号行
政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诉讼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院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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