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周官,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法定代表人程红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官诉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行政违法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华
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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