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王某甲与孙某某离婚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有离婚协议,约定王某乙由孙某某自行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孙某某有条件抚养王某乙。
本院认为:虽王某甲与孙某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王某乙由孙某某自行抚养,但孙某某再婚又离婚后,生活情形发生了较大变更,且随着王某乙的成长,其所需各项费用逐年增加,故一审判决王某甲每月支付王某乙抚养费300元,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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