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方方,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权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畅,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红,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晓曼,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常顺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念院,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现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林方方因工伤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林方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方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方方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方方承担。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