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琴、郝飞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2:41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周桂琴,女,汉族,1957年9月1日出生。

原告郝飞,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原告周桂琴,郝飞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桂琴,郝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桂琴,郝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青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