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福全、张海云与被告李相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41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3919号
原告张福全,男,汉族。
原告张海云,女,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宇,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相军,男,汉族。
原告张福全、张海云与被告李相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福全、张海云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占玲,被告李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福全、张海云诉称,2014年4月15日,原告张福全驾驶二原告共同所有的豫JXXXXX号轿车行驶至S101与新习路交叉口时,被李相军以用车名义开走。后原告张福全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被告无故扣押车辆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返还二原告共同所有的豫JXXXXX号轿车。
被告李相军辩称,涉案车辆确在被告处,被告不同意返还。被告妻子与原告张福全系网友,2014年3月27日原告张福全强迫被告妻子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14年4月2日,被告才知道二人有来往。2014年4月15日,原告张福全驾驶涉案车辆约被告妻子一起去内黄,在行至新习路口时被被告看到,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张福全逃跑,被告李相军将车驾驶到新习乡派出所,派出所不同意接收。于是,被告将涉案车辆开回家中。事后,原告张福全多次要求调解,被告均不同意。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福全与张海云系夫妻关系,涉案车辆(车牌号为豫JXXXXX号)系二人共有财产。2014年4月5日,原告张福全驾驶该案车至S101与新习路交叉口时,因故与被告李相军发生争执,在事端未解决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车辆开走,现该车由被告保管存放。之后,原告张福全与被告李相军协调返还车辆事宜,被告拒绝,双方由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占有原告的车辆,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二原告作为权利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车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反驳事由,被告可向有权机关请求解决,其据此拒绝返还车辆,于法无据,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李相军返还原告张福全、张海云共同所有的红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J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相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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