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乙,又名张玲丽,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丙,女,1985年2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惠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2)惠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超
审判员 裴 铁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