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王百旺,男,1959年12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弓永建,男,1966年5月3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百旺与弓永建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惠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弓永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弓永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弓永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宏、贾爱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惠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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