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霞与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39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105号
申请人王瑞霞,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建华,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
王瑞霞与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案件款23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建华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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