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402号
原告刘华杰,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先显,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贵保,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华杰诉被告孙先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面对面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孙先显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署名,是履行职务行为,故本案原告刘华杰诉被告孙先显合同纠纷,被告主体错误,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华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智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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