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138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赵国爱,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赵国爱、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以被执行人赵国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赵国爱、刘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4年12月8日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