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盗窃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39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138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赵国爱,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赵国爱、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以被执行人赵国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赵国爱、刘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4年12月8日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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