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遂军与毛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39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岳遂军,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毛宁,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岳遂军与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宁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宁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毛宁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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