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姚继先,男,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赵松岭,男,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姚继先与被执行人赵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松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松岭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松岭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松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常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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