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得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38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朋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得俊,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生。

本院在执行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得俊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得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得俊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得俊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得俊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旭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