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朋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得俊,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生。
本院在执行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得俊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得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得俊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得俊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得俊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