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风云诉郭双成,郭双杰,郭双伟,袁四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37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韩风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双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双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双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袁四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瓦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双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3月23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双成等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郭双成、郭双杰、郭双伟、袁四强所有的价值43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巩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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