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群力诉崔国强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37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段群力,男,汉族。

被执行人:崔国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城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崔国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另查明,冯周平,女,汉族,和崔国强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提留)被执行人崔国强和其妻子冯周平价值85000元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巩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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