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民诉李庆业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37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法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杨学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庆业,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城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庆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8月26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庆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李庆业所有的价值8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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