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杰诉李亚锦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36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卢志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亚锦,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城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亚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另查明,闫凯,男,汉族,和李亚锦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提留)被执行人李亚锦和其丈夫闫凯价值55000元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巩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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