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铭灿、刘献宇申请宣告王冰失踪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34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
申请人刘献宇,男。
申请人刘某某、刘献宇要求宣告王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因王冰丈夫刘迎迎2010年7月1日病故,现王冰、刘迎迎之子刘某某年满5周岁。2012年3月王冰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2年,申请人特申请宣告王冰失踪。
经查,王冰,女。申请人刘某某与王冰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刘献宇与王冰系公媳关系。2010年7月1日王冰之丈夫刘迎迎病故,王冰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后经家人寻找查无下落。2014年8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舞阳县吴城镇后刘村村民委员会、舞阳县公安局吴城派出所的证明,证人刘某甲、刘某已、郭某某、刘某丙证言,其主要证明后刘村第一组刘迎迎于2011年8月17日病故,王冰于2012年3月出走,下落不明,王冰与刘迎迎生育一子刘某某由其爷爷刘献宇和其奶奶赵兰亭抚养的事实。另本院调查王冰的父亲王新平,其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女儿王冰自丈夫刘迎迎病故后离家出走,未与家庭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3日在舞阳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和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舞阳县吴城镇后刘村村民委员会、舞阳县公安局吴城派出所的证明,证人刘某甲、刘某已、郭郭某某、刘某丙的证言,王冰父亲王新平的陈述,可以认定王冰下落不明的时间已超过两年,符合公民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冰为失踪人。
二、指定刘献宇为失踪人王冰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浩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鹏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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