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33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去到舞阳县文峰乡段庄村段某某家中,将段某某家的一辆大洋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2184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去到舞阳县文峰乡段庄村段某某家中,将段某某的一辆大洋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2184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及劣迹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曾因盗窃于2007年2月13日被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2年4月1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民警接举报后立案侦查,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的事实。
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被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段某某。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舞阳县文峰乡段某某家及现场概貌。
5、鉴定意见及照片,证明涉案电动三轮车的特征,案发时价值2184元。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知道被告人朱某某家里很穷,以前因为盗窃被多次处理过,2014年9月1日其看到朱某某骑着一辆银灰色的电动车,就怀疑他是偷来的,自己就去公安机关举报了此事。
7、证人胡某某、韩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6日上午他们听段某某说他早上起床后发现堂屋门被摘掉了一扇,在堂屋里停放着的电动车被盗了,听说电动车时2013年9月买的,大概七八成新。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其见证了公安机关在孟寨镇下澧河村一户人家扣押一辆银白色电动三轮车的过程,听说是该村一个叫朱某某的人偷的。
9、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9月10日凌晨5点多,朱某某给其交代让其将朱某某家堂屋里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推出来放到周大亮家,还让自己帮忙给他看门,然后他就走了,之后自己就把这辆电车放到了周某某(吴某某丈夫)家里。
10、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10日下午朱国印推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放到了她们家院子东边棚子里,后来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
11、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他们家在文峰乡张集村十字路口经商卖电动车,段庄村有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在他们家买过电动车,还来修过车,2014年8月底的一天他又来店里买电动车时,听说几天前的一个晚上他家堂屋门被摘掉,在里面放的原来买的那辆电车被盗了。
12、被害人段某某、王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6日早上他们起床后发现堂屋门被摘掉了一扇,头一天晚上放到屋里的电动三轮车被盗了,这辆车是2013年9月份在文峰乡张集村路口一个卖电动车的店里买的,银色大洋之星品牌,当时价格为2600元。
1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16日凌晨,其去到澧河桥南头东段庄村一户人家,将堂屋门摘掉一扇,进入屋内将一辆银色大洋之星电动三轮车盗走,听说公安机关在找自己后,2014年9月10日其让朱国印从他家中把电动三轮车推到同村周大亮家,后来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14、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证明侦查阶段对被告人朱某某讯问程序合法,内容与其供述笔录一致。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梁  广  新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张  金  乐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潇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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