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崇与鹿李立、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33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舞民初字第4号
原告孟凡崇,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的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鹿李立,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王飞,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
原告孟凡崇与被告鹿李立、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被告王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李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已经70岁高龄,年轻时辛苦劳作,省吃俭用,积攒了20多万元的血汗钱,存在孟寨信用社。2000年,原告的老房屋被洪水冲塌,没有舍得花钱建房,至今借居在原告的堂弟孟凡贵的老房屋内。2013年底左右,原告到孟寨信用社清理账单,遇到在孟寨信用社做营业员的被告鹿李立,被告鹿李立看到上面的钱数后,对原告说:她女儿有病,一年要花不少钱,这笔钱先让她用几天,她给原告出高息。原告当时不同意,就说原告要回去和家里的老伴商量后再说。当天晚上7点左右,被告鹿李立就拿着一件礼品来到原告家,跟原告两口商量,说原告两口都是好人,并说了很多好话。原告这笔钱本来存着给小孙子盖房用的,经不住被告鹿李立的好话,加上她身着信用社工作服,带着工作胸牌,原告就糊里糊涂地把4万多元的信用社账单和家里两次卖树的钱1万多元交给被告鹿李立,被告鹿李立算后说加到一起合计是6万元。被告鹿李立又说原告账单上还有钱,还想借用,原告说钱没有到期,没人证明。被告鹿李立对原告两口说早用早给,晚用晚给,没有什么问题,原告就把不到期的225000元信用社的账单和身份证一并交给了被告鹿李立。被告鹿李立用笔写上了钱数285000元,签上名字交给了原告。过了一段时间,被告鹿李立和她丈夫王飞又到原告家,被告鹿李立让被告王飞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总额是285000元,被告鹿李立把以前的借条收走了。后来原告要盖房子,让被告鹿李立先还20万,鹿李立于2014年4月27日还给原告10万元。又过一段时间,原告的女儿给鹿李立打电话打不通,后来通了被告鹿李立说家出事了,暂时还不了原告借款,让她慢慢还。再后来就找不到被告鹿李立的下落,最后在北舞渡信用社找到了鹿李立。被告鹿李立对还款却一拖再拖。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原告讨要回血汗钱185000元及利息500元,并要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飞辩称,借钱这事属实。尽管答辩人没有见钱,也没有摸钱,这钱是答辩人前妻鹿李立经手借的,但是答辩人出去后马上还原告。如果顺利,答辩人出去后两三个月就能还上。
被告鹿李立应诉后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前,被告鹿李立借原告孟凡崇现金28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借条。春节过后,被告鹿李立、王飞一同到原告孟凡崇家,由被告王飞给原告孟凡崇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孟凡崇现金陆万元整(60000),按年息5‰,王飞,2014年1月21日;今借到孟凡崇现金225000(贰拾贰万伍仟元整),按年利率5‰,王飞,2014年2月19日”,被告鹿李立当时就把自己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抽走。2014年4月27日,被告鹿李立返还原告孟凡崇借款100000元。
另查明,被告鹿李立与被告王飞于2007年3月7日在舞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3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现金的事实清楚,该债务应当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维护。被告鹿李立与被告王飞在借原告款后离婚,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鹿李立、王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孟凡崇返还借款185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
二、被告鹿李立、王飞对上列第一项的履行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鹿李立、王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国 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锋(兼)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