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4)卢民四初字第120号
原告陈元林,男。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成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柱子,男。
被告王应坷,男。
原告陈元林与王柱子等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元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彦峰
审 判 员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景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慧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