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建民与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21 02:30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卢民四初字第28号

原告苗建民,男。

被告王小红,男。

原告苗建民与被告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建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彦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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