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卢民四初字第6号
原告王**,女。
被告陈**,男。
原告王**与陈**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彦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慧峰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卢民四初字第6号
原告王**,女。
被告陈**,男。
原告王**与陈**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彦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