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4)卢民四初字第142号
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鲁云杰,处长。
被告吴国英,男。
被告山西丰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城关镇翟村路南3号。
法定代表人:原中秋,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与被告吴国英、山西丰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彦峰
审 判 员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景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太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