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60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龙楼,男,汉族。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4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5月8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5月9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冉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松杰,男,汉族。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4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5月8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5月9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4)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楼、张松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楼、张松杰及张龙楼的辩护人程某、张松杰的辩护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龙楼、张松杰经预谋后,伪造南阳白云宾馆营业执照及租赁协议后,以周琳露的名义在上海富友办理POS机一台,被告人张松杰将POS机邮寄给在郑州市升龙国际广场B区6号楼1906室的河南振亿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的被告人张龙楼,2014年1月3日至5日间,张龙楼通过中间人介绍或发卡片宣传的方式为持信用卡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3人套现,共套取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现金167.52万元,并收取手续费非法牟利,造成银行167.52万元现金逾期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张松杰退还现金23270元;被告人张龙楼退还现金80000元。被告人张松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龙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龙楼、张松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龙楼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张龙楼两人非法所得较少,不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张龙楼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张龙楼认罪,家属积极筹钱赔偿,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松杰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张松杰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张松杰将上述活动交给张龙楼打理,张松杰系从犯;3、非法获利不清,不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龙楼、张松杰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后伪造南阳白云宾馆营业执照及租赁协议后,以周琳露的名义在上海富友办理POS机一台,被告人张松杰将POS机邮寄给在郑州市升龙国际广场B区6号楼1906室的河南振亿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的被告人张龙楼,2014年1月3日至5日间,张龙楼通过中间人介绍或发卡片宣传的方式为持信用卡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3人套现,共套取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现金167.52万元,并收取手续费非法牟利,造成银行167.52万元现金逾期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张松杰退还现金23270元;被告人张龙楼退还现金80000元。被告人张松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龙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龙楼、张松杰的供述;2、证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交易记录;4、扣押物品清单及身份证明等。
以上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楼、张松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松杰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张龙楼,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且其家属退出部分赃款,对二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各自认为其系从犯,本院查明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均不属于从犯,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张松杰到案,无证据证明其系主动到案,故其自首依法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龙楼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龙楼的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张松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松杰的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学宁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