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28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被害人丰某某经营的副食店门口,因购买冰糕与丰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丰某某的鼻部被秦某用拳头打伤,黑色T恤被撕烂。经法医鉴定,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秦某一次性赔偿丰某某现金15000元。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的供述;2、被害人丰某某的陈述;3、证人丰某甲的证言;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秦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及收条、照片材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而且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被害人丰某某经营的副食店门口,因购买冰糕与丰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丰某某的鼻部被秦某用拳头打伤,黑色T恤被撕烂。经法医鉴定,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秦某一次性赔偿丰某某现金1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被害人丰某某的陈述;证人丰某甲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秦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及收条、照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秦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与被害人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兑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建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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